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师德师风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 学校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二级单位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成立合肥幼儿师范高等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主任,副校长、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各职能处室、二级教学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皆为委员会成员。下设办公室(挂靠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与指导,协调查处师德失范行为。
第四条 本处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清单
第五条 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一)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或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煽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和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四)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宣传或参与黄赌毒、传销、组织或参与违法上访以及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五)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导致泄密或公开泄密有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
第六条 教育教学活动方面
(一)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二)工作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三)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
(四)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六)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第七条 学术道德方面
(一)伪造学历(位)、资历。
(二)抄袭、剽窃、篡改、侵占或买卖学术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
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干扰或妨碍他人科研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的学术观点。
(五)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职业道德方面
(一)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二)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晋升、职称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拉关系、走后门,行贿受贿。
(三)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四)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五)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
(六)利用教师身份或岗位权力,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其他违犯高校教师师德师风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机制与处理办法
第十条 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一)单位或个人发现学校教职工的师德失范行为,可以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学校的纪检监察部门或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举报。
(二)根据行政隶属关系,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受理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案件的举报和调查取证,办公室履行案件复核职责,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能。
(三)办公室发现师德失范行为问题线索或接到举报后,移交给相应部门进行初步核查。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办公室指定负主要责任部门受理或组建联合调查组。
(四)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同时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五)对于可能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部门应成立专门调查组正式开展调查。调查组成员不少于三人,必要时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组。调查核实结東,受理单位将取证事实报办公室。
(六)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时须听取受处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办公室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党纪处分意见;与学术有关的,征求校学术委员会意见。
(八)分管校领导批准处理意见,或视事件严重程度,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九)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十)处理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十一)受处理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自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监审处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监审处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
(十二)涉及到党员领导干部的师德师风师范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十三)下列举报不在受理范围之内:
1.匿名;
2.未能提供书面材料;
3.无具体事实和依据;
4.不属于师德师风问题、不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 失范行为处理
教职工发生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主体责任和问责办法
第十二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的原则。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各教学单位、有关职能部门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部门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五条 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所在单位需向学校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反复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师德师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0年10月31日